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號
SCDV,113,家繼訴,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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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克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張紹
陳秀雲 福建省福清市○○鎮○○村○○○000
0號
賴振英
賴瑩
賴杜綱
賴富
吳榮新

吳政學

吳依伶
戴子
戴局衡
戴久富
戴子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戴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張紹夫除戶謄本、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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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