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許莉欣
相 對 人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羿名
許玶瑋即許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即許民龍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羿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參拾肆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23,671元,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
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即被告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即許民龍連帶負擔五分
之四,餘由相對人即被告陳羿名負擔。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
繳納裁判費23,671元,有卷內繳費聯單為證,故依上揭判決
相對人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即許民龍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即為18,937元【計算式:236714/5=18936.8,
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羿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為【計算式:236711/5=4734.2,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加給
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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