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竣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附表欄中漏列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下列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56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14,627元 107年2月2日 5 002 10,634元 107年1月2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