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吳長華
鄭利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陳在釿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47號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下
稱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
問題,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
卷可考(本院卷第209至211頁)。茲另案事件已經本院於11
4年2月12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附卷
可佐(本院卷第261至269頁),堪認已訴訟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