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51號
SCDV,108,訴,1051,2025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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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鄭正義鄭源興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複代理人 孫立德
被 告 鄭昌增

鄭葉春妹(即鄭揚壽之繼承人)

鄭奕照(即鄭揚壽之繼承人)

鄭燕珠(即鄭揚壽之繼承人)

鄭寶珠(即鄭揚壽之繼承人)

鄭昌仁
鄭昌化
鄭光銅
鄭永利
鄭家
鄭光正
林玉津
鄭永亮
鄭錦祥
鄭國權

鄭皓哲

鄭國平
鄭子明
鄭子宏

鄭秉鈞
鄭春暖

鄭木滿


鄭平榮
鄭春瑩
鄭萍隆
鄭勝中
鄭萍瑞
鄭金河
鄭坤明
鄭春釗
鄭春涼
鄭承洋
鄭吉成
林惠玉
鄭春露
鄭黃彩趁
鄭春水
鄭春伸


鄭春克
鄭瑾又

鄭秋蘭
呂清滿
兼上二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錡


被 告 鄭兆宏
鄭學隆
詹玉蓮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國翼

被 告 鄭永堅


鄭春芳(即鄭明旺之繼承人)

鄭朝升


訴訟代理人 鄭兆豪

被 告 鄭嘉緯

訴訟代理人 鄭兆輝
被 告 鄭朝澤
鄭朝仁
鄭博淞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兆豹

被 告 邱麗卿
鄭經誠
鄭啓軒

鄭凱文

鄭明勝
鄭承濬
鄭宇盛
曾粉妹
鄭如材
鄭珮玲
鄭錦


鄭琇



訴訟代理人 游月華


鄭兆宜
被 告 鄭春源
鄭明津

鄭萍煙

鄭春銘
鄭春森
鄭安益

鄭成發


鄭永裕
鄭永晃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永錦
被 告 鄭陳生妹
許玉霞


鄭聖達鄭春祥之繼承人)


鄭宇君鄭安志之繼承人)

鄭富元鄭國男之繼承人)


鄭宇彣鄭國男之繼承人)


鄭嘉琪鄭國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鄭春螢」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鄭春瑩」。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1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2-1
之記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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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