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9號
SCDM,114,聲保,6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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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沐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沐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沐澄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0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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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