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0號
SCDM,114,聲保,5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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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TIEN THAN(黃進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TIEN TH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OANG TIEN TH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9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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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