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5號
SCDM,114,聲,24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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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
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
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
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
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
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
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
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
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
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
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犯罪日期係
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2罪之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
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
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
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回覆
表1紙附卷可參,是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
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2罪,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類型
為洗錢防制法,與附表編號2所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罪名不同,法益侵害之罪質亦不同,2罪之犯罪時間亦
有相當間隔,並無前述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之情形;復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罪質
、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 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 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2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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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