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0號
SCDM,114,聲,240,202503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0號
被 告 鄭鏡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
度易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鏡壟(下稱被告)為與其未
婚妻曾善美辦理結婚登記,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14年2月6日裁判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公字第753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移送執
行,被告已於113年3月19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影本、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
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並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
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