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3號
SCDM,114,聲,153,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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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奕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奕謙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
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其中數罪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
刑利益,暨受刑人回覆意見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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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