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緝字,114年度,1號
SCDM,114,原附民緝,1,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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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許福進

被 告 江文欽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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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