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30號
SCDM,114,交附民,30,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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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何柏賢
陳錫宏
孫玉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陳仁寶
新崙交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仁寶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5號過失致
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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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崙交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