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045號
SCDM,113,金訴,1045,2025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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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志昱


選任辯護人 廖沅庭律師
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
字第11127號、第12074號、第16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同此
  結論)。
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
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茲因本案卷證繁
雜,被害人人數眾多,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14年4月11日下
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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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