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99號
SCDM,113,聲,1299,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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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詠翔


(現在法務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詠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蘇詠翔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經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
沒有意見」之意見後,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
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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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