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3年度,200號
SCDM,113,竹簡附民,200,202503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徐榮域
被 告 曾御展
楊詠翔
葉旻杰
黃易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7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