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428號
SCDM,113,交附民,428,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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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彭兆樞
彭美珠
彭芬
彭柏
蕭兆祥
被 告 呂相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
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呂相葶所涉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9號過失致死案
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仍不影響原告得循一般
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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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