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87號
SCDM,111,附民,28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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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林于竣

被 告 吳佳朋


于昭賢

吳展丞
徐依澄
周復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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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