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4號
PCDV,114,除,54,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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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何苡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何苡寧 滙豐銀行新板分行 113年4月20日 24,155元 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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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