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7號
PCDV,114,除,37,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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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各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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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