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各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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