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9號
PCDV,114,除,29,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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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方春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1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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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