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79號
PCDV,114,訴,87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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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 告 邱建南
被 告 徐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之
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詎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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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