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17號
PCDV,114,訴,71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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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羅正坤
羅正龍
被 告 羅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346,500元、2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2,6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羅正坤
羅正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3,750元、2,6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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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