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亦為同法第24條第1項所
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依原告所提出之
約定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事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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