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82號
PCDV,114,訴,382,202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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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陳心怡


被 告 龔永泰
龔永泰之父

龔永泰之母

楊宗祐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
2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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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