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佳曉
訴 訟 代理人 莊玉芬
被 告 瑛駿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修瑋
被 告 劉慧瑛
陳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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