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簡萬寧
法定代理人 簡志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被 告 簡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9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75,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