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18號
PCDV,114,補,618,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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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陳翠琪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
被 告 林興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兩造間租
約約定租金每個月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420萬元,加計原
告依約請求給付租金、律師費用共23萬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443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44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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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