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李博德
代 理 人 李荃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