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87號
PCDV,114,補,58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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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黃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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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