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68號
PCDV,114,補,568,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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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曾家葳

被 告 曾寶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8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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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