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黃泰鈜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被 告 黃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萬4750元,依民
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4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