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黃滋婷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蕭皓軒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萬7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萬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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