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42號
PCDV,114,補,44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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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洪天皆即端麟工業社



被 告 智遠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統屏農生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955元(起訴後之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58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05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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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遠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