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28號
PCDV,114,補,42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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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梁貴
被 告 呂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972元(如附表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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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