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26號
PCDV,114,補,42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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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圓、陳麗華陳麗雅、陳佳頴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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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