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5號
PCDV,114,補,22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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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何紅英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被 告 張秋玲
林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41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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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