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偉
林道鋒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陳玉華
林道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
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同區段413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2分之1,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
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核本件請求均係為回復
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係屬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原告主
張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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