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4號
PCDV,114,補,124,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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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蔡敏忠
被 告 簡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計算
式:2,130,000元+2,130,000元=4,2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1,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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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