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64號
PCDV,114,聲,6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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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月里

代 理 人 張文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
  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
  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
  )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 條第1項、第8 條第1項亦分別著
  有明文。是依前開條文規定,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
  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
  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
  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
  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
  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此從該條第3 項
  規定「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相互對照觀之,應可得佐證。準此,若係聲請之目的並非專
  供該案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條文規定
  之意旨不符,自難准許。
二、聲請意旨:
 ㈠視同上訴王榕韻於言詞辯論時,無中生有,陳述上訴人訴
訟代理人要其「寫自白書」言詞之事,已有汙衊上訴人訴訟
代理人之實,其造謠言詞已嚴重影響訴訟代理人之名譽。
 ㈡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中之陳述意見有提出「地籍調
查通知書所列之問題三,指界日未到場之後果、民國98年1
月15日調查日當天視同上訴王格韻、被上訴人均未到場
界、地政承辦人員表示地籍原圖(重測前)是絕對正確的等
言詞」及部分陳述內容未納入筆錄。
 ㈢視同上訴王榕韻之不實言詞及上訴人代理訴訟人所陳述之
具體事證,在需要時有必要引用為証,為保留言詞辯論詳實
內容,提出聲請錄音光碟以為憑。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本
案訴訟已進行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亦合於聲請期間之規定,惟其聲請理由僅泛稱相對人於該次
庭期過程中所為陳述,涉及妨害聲請人之名譽,而未具體敘
明其聲請法庭錄音內容究係欲供何用,或對其本案訴訟之權
益有何影響,則聲請人聲請之目的,難認係就本案訴訟之主
張或陳述法律上意見,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須,揆諸首
揭說明,於法即屬未洽。況且,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9 條規定,法院就法庭錄音有應保存一定期限之規
範,倘聲請人係欲供他案為使用,尚得經由其他相關法定之
調查或保全程序為處理,而非藉由聲請本案交付錄音光碟之
方式為之。
 ㈡聲請人其雖又以部分陳述內容未納入筆錄為由,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筆錄
係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無須逐字記載,又民事訴訟法第21
9條明定,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且訴訟程序中各該庭訊
內容經法院於當日即作成筆錄,當事人於庭訊結束後本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內文書及庭訊筆錄
為已足,如於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有所不
符,亦得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
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而查,聲請人於上開言
詞辯論期日均已到庭參與程序之進行,有報到單、言詞辯論
筆錄可稽,該日所有筆錄內容已即時顯現在座位上之電腦螢
幕,足供當場確認筆錄所載要旨與其所述是否一致,難認聲
請人已敘明關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
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㈢從而,本院斟酌首揭條文規範目的,難認本件聲請有與本案
訴訟具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上開法庭錄音
光碟之正當合理關聯性,則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不應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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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