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4年度,9號
PCDV,114,簡抗,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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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曹定

楊延英


相 對 人 江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拋棄繼承,並
於113年7月22日收受本院函(新北院楓家潔113年度司繼字
第2569號)准予備查在案,抗告人已非曹麗芳之繼承人,亦
非承受訴訟人,故無須續行訴訟。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又按繼
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1項及民法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板橋簡
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51號返還借款事件中,被告曹麗芳
訴訟繫屬中之113年5月8日過世,原審認抗告人為曹麗芳
繼承人,遂裁定抗告人為曹麗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惟抗告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569
號事件備查,有本院函附卷可稽,是抗告人既已抛棄繼承,
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則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為曹
麗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部分,於法自有未合,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
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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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