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16號
PCDV,114,消債聲,16,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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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于宣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于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5號
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
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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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