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15號
PCDV,114,消債聲,1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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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石松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石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石松前經本院於以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96號裁定免責,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96號免責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可
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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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