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89號
PCDV,114,家親聲,89,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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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相對人就
其所繼承被繼承人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聲請人丙○○之外孫,現為
未成年人。茲因相對人外曾祖母即被繼承人丁○○於民國112
年10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與其
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全體繼承人擬按法定應繼分比例為協議
分割,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等語。
二、按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
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
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外孫,於99年11月2日因相對人之
父母離婚約定相對人之權利義務由相對人之母行使負擔,嗣
相對人之母於112年10月1日死亡,改由相對人之父行使親權
,復於113年9月3日經法院裁定停止相對人之父對相對人之
親權由聲請人任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堪以認
定。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即相對人之外曾祖母丁○○於112
年10月15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與
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全體繼承人擬按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協
議分割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土地及建物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丁○○之繼承
人為子女李美瑩、甲○○、李美誼李青容及代位繼承之孫黃
俊翔、代位繼承之再轉繼承之曾孫即相對人乙○○等6人,是
相對人之應繼分為十分之一,而依聲請人所提遺產分割協議
書所載之分割方法,由相對人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
產應有部分十分之一,相對人將取得符合其應繼分之價值,
核與未成年人之利益相符,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
定均有明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分割後相對人取得之權利範圍 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分之1 20分之1 0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10分之1 0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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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