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蔡竣惟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
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是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