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63號
PCDV,114,家救,63,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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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O雅
代 理 人 吳孟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陳O鴻
陳O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
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
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無資力或因其
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
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以114
年度親字第20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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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