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11號
PCDV,114,司繼,81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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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毛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毛雅萍之胞妹,被繼
承人毛雅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毛雅萍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
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毛雅萍之胞妹,被繼承人毛雅
萍於113年12月2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毛
雅萍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
查,惟查,被繼承人毛雅萍之父母即第二順序之繼承人中,
尚有被繼承人之父毛昆進,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
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
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
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
承人毛雅萍之之父毛昆進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毛雅萍之第
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至前順位之繼承人已全數拋棄時,後順位
繼承人自得於知悉時重行辦理拋棄繼承,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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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