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15號
PCDV,114,司繼,71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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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陳玉婕


江衍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玉婕江衍昇係被繼承人陳進
益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陳進益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死
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陳進益
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
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之被繼承人繼承系
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惟查:
(一)被繼承人陳進益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外
鄭博升、外孫女湯詠珺,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
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
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
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
承人陳進益之外孫鄭博升、外孫女湯詠珺為繼承人,則被繼
承人陳進益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陳玉婕自非當然繼承
,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二)聲請人江衍昇為被繼承人之之女婿,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 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 按,依上列規定,顯見聲請人江衍昇非繼承人,聲請人江衍 昇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 本件聲請人江衍昇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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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