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081號
PCDV,114,司繼,1081,202503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黃千芳
周秀娟
周宗民
周佩蓉

周秀玲
程冠儒
程美儒
李奕臻

李欣頤

李侑航

王耀萱
王慈萱
李苡晨
法定代理人 程冠儒
李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周家慶設籍住所為臺南市,
有被繼承人周家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