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652號
PCDV,114,司票,2652,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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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劉筱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詠勝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詠勝簽發之本票一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
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
,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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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