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8號
PCDV,114,司家聲,8,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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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資宜


相 對 人 蔡揚名

宋淑齡


上一人輔助 蔡宓潔
人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
112年度親字第8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及鑑定費24,586元,合計27,586元,由相對人負
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7,58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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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